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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法 第 26 條(不予保險給付之情形)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被保險人、受益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故意造成保險事故者,除喪葬給付外,保險人不予保險給付。
  2. 因被保險人或其父母、子女、配偶故意犯罪行為,致發生保險事故者,除未涉案之當序受益人外,不予保險給付。
  3. 因戰爭變亂,致發生保險事故者,不予保險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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