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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法 第 27 條(不具加保資格者之處理)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不具加保資格而參加本保險者,保險人應撤銷該被保險人之資格,並退還所繳之保險費;其有領取保險給付者,保險人應以書面限期命其返還。
  2. 不符請領條件而溢領或誤領保險給付者,其溢領或誤領之保險給付,保險人應以書面限期命其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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