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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保險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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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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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法
第 28 條
(請求權時效)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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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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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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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被保險人及保險效力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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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保險費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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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保險給付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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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通則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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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老年年金給付及生育給付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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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身心障礙年金給付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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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喪葬給付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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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節 遺屬年金給付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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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保險基金及經費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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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罰則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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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附則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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