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補助或委託辦理老人服務及照顧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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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受補助者辦理採購應適用政府採購法者,依政府採購法有關規定辦理。但補助金額逾新臺幣一千萬元之補助計畫,未達採購金額半數以上者,仍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上網公開招標、決標、履約管理、驗收、採最低標決標等事項,並於申請時切結遵守之。
- 2.受補助者未依前項規定辦理時,應將補助款繳回。
- 3.受補助者辦理採購不適用政府採購法規定者,仍應參照政府會計有關規定辦理採購事項。
- 4.負責辦理核轉補助案件之機關對於受補助者計畫之執行負監督之責;適用政府採購法之案件,其監督內容包括監督受補助者辦理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事項,並行使政府採購法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所定上級機關行使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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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補助或委託辦理老人服務及照顧辦法第 10 條的規定,可以得到以下的解釋: 1. 受補助者辦理採購應適用政府採購法者,依政府採購法有關規定辦理。但補助金額逾新臺幣一千萬元之補助計畫,未達採購金額半數以上者,仍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上網公開招標、決標、履約管理、驗收、採最低標決標等事項,並於申請時切結遵守之。 (參考資料:內政部補助或委託辦理老人服務及照顧辦法) 根據第10條第1項的規定,受補助者如果進行採購,應遵守政府採購法的相關規定。然而,如果補助金額超過一千萬元的補助計畫,而採購金額未達到半數以上,仍應按照政府採購法的規定進行上網公開招標、決標、履約管理、驗收、採最低標決標等程序,并在申請時做出切結遵守的承諾。 2. 受補助者未依前項規定辦理時,應將補助款繳回。 根據第10條第2項的規定,如果受補助者未按照前述規定進行採購,則應返還補助款項。 3. 受補助者辦理採購不適用政府採購法規定者,仍應參照政府會計有關規定辦理採購事項。 根據第10條第3項的規定,如果受補助者進行的採購不符合政府採購法的規定,仍應參照政府會計相關的規定進行採購事項。 4. 負責辦理核轉補助案件之機關對於受補助者計畫之執行負監督之責;適用政府採購法之案件,其監督內容包括監督受補助者辦理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事項,並行使政府採購法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所定上級機關行使之事項。 (參考資料:內政部補助或委託辦理老人服務及照顧辦法) 根據第10條第4項的規定,負責辦理核轉補助案件的機關對於受補助者計畫的執行負有監督責任。對於適用政府採購法的案件,其監督內容包括監督受補助者進行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和驗收等事項,并行使政府採購法和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規定的上級機關的權限。 以上回答所使用的參考資料為「內政部補助或委託辦理老人服務及照顧辦法」。
- 政府採購法法規
- 切結名詞
- 核名詞
-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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