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補助或委託辦理老人服務及照顧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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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補助或委託辦理老人服務及照顧辦法第2條,本辦法的補助或委託對象包括財團法人老人福利機構、附設老人福利機構之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明確指定辦理社會福利服務事項的財團法人基金會,以及章程明確指定辦理社會福利事項的立案社會團體。這些受補助或委託的對象需要符合以下規定:一、具有執行補助或委託服務工作的能力;二、財務狀況良好,能夠執行補助或委託的服務項目;三、組織健全,且接受補助或委託的服務項目符合其章程或業務項目。 舉例來說,若某個財團法人老人福利機構符合以上三個要件,且其章程中明確規定要提供老人福利服務,那麼該機構就可以成為內政部補助或委託的對象,可以接受內政部的財政補助或委託執行相關的老人服務及照顧工作。
- 法人名詞
- 福利機構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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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