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補助或委託辦理老人服務及照顧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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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補助或委託辦理老人服務及照顧辦法第3條的規定,內政部可以提供補助或委託辦理以下老人服務及照顧項目: 1. 老人休閒、體育活動:內政部可以提供資源支持老人參與各種休閒和體育活動,以提升他們的生活品質和身體健康。 2. 充實老人休閒活動設備:內政部可以提供資金或設備補助,用於改善和充實老人休閒活動場所的設施,提高老人參與休閒活動的條件。 3. 提供有關法定扶養義務人善盡扶養老人之資訊及協助:內政部可以提供資訊和協助,使法定扶養義務人能夠更好地履行對老人的扶養責任,並提供相關的支援和指導。 4. 老人福利機構照顧服務:內政部可以提供補助或委託社會團體或老人福利機構提供照顧服務,包括長期照護、安養機構等,以滿足老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和照顧需求。 例如,內政部可以提供經費補助給一個社會團體,讓他們可以組織老人參與體育活動。又或者,內政部可以補助一個老人福利機構,以升級該機構的照護設施,提供更好的照顧服務給老人。
- 法定扶養義務名詞
- 福利機構名詞
- 法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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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