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補助或委託辦理老人服務及照顧辦法 第 4 條
快速跳轉
- 1.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項目,其補助基準如下: 一、老人休閒、體育活動: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十五萬元。 二、充實老人休閒活動設備: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十萬元 三、提供有關法定扶養義務人善盡扶養老人之資訊及協助: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十五萬元。
- 2.本部為配合政策推動業務之需要,得酌予提高補助額度,不受前項各款之限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補助或委託辦理老人服務及照顧辦法第4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項目的補助基準如下: 1. 老人休閒、體育活動: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十五萬元。 2. 充實老人休閒活動設備: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十萬元。 3. 提供有關法定扶養義務人善盡扶養老人之資訊及協助: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十五萬元。 另外,根據相關資料,例如「內政部補助或委託辦理老人服務及照顧辦法施行準則」,在補助老人休閒、體育活動的情況下,可能會對申請者的執行計劃、預算編制、相關活動方案等進行審核,並根據申請者的需求和執行能力,給予相對應的補助金額。
- 法定扶養義務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內政部補助或委託辦理老人服務及照顧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