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補助或委託辦理老人服務及照顧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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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所定老人服務及照顧項目,其補助之申請採事前審核,申請程序如下: 一、直轄市或縣(市)立案之申請補助者,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核符合規定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函送本部核辦。 二、全國性、省級立案之申請補助者,向本部提出申請。但申請地方性活動之補助計畫,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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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補助或委託辦理老人服務及照顧辦法第6條,對於老人服務及照顧項目的補助申請採取事前審核。申請程序有以下兩種情形: 一、直轄市或縣(市)立案之申請補助者,需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符合規定的申請案件,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函送內政部進行核辦。 二、全國性、省級立案之申請補助者,需向內政部提出申請。不過,若是申請地方性活動的補助計畫,則需要先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後,再轉至內政部核辦。 以上是根據內政部補助或委託辦理老人服務及照顧辦法第6條的規定來進行的釋義。這些規定可以有效管理和分配老人服務及照顧的補助資源。
- 第三條條文
-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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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