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補助或委託辦理老人服務及照顧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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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申請老人服務及照顧項目補助者,應編列自籌款,並檢具下列文件,依前條規定提出: 一、申請表。 二、申請補助計畫書。 三、自籌款證明。 四、捐助章程或章程、立案證書、負責人當選證書影本。 五、其他必要之相關文件。
- 2.前項自籌款比率,申請補助資本支出者,最低為百分之三十;申請補助經常支出者,最低為百分之二十。但本部得視需要調降自籌款比率。
- 3.第一項項自籌款證明包括主管機關證明或申請時最近二個月內之金融機構存款證明;申請新建、改(增)建補助者,初審、複審階段,得以其建地之土地公告現值折算為自籌款,審查同意補助,於工程發包後,應以工程決標金額扣除本部補助金額計算自籌款,存入主管機關所設專戶。自籌款非經工程發包完成後不得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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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補助或委託辦理老人服務及照顧辦法第 7 條的規定,申請老人服務及照顧項目補助的申請人需要準備以下文件: 1. 申請表 2. 申請補助計畫書 3. 自籌款證明 4. 捐助章程或章程、立案證書、負責人當選證書的影本 5. 其他必要的相關文件 根據規定,申請補助資本支出的自籌款比率最低為百分之三十,申請補助經常支出的自籌款比率最低為百分之二十。然而,內政部可以視需要調降自籌款比率。 自籌款證明包括主管機關證明或申請時最近二個月內之金融機構存款證明。對於申請新建、改(增)建補助的項目,可以使用建地的土地公告現值折算為自籌款的一部分。審查同意補助後,應將自籌款存入主管機關設立的專戶,並且在工程發包後扣除本部補助金額計算自籌款。自籌款只能在工程發包完成後才可以使用。 參考資料: - 老人服務及照顧辦法 - 內政部相關公告或法令文件。
- 主管機關名詞
- 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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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