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補助或委託辦理老人服務及照顧辦法 第 8 條
快速跳轉
- 1.本部對申請補助者,得依預算額度、申請計畫內容、執行能力、申請補助項目,核定補助經費比率及數額。
- 2.老人福利機構租(借)用土地或建物者,資本支出補助每案以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但老人福利機構租(借)用之土地或建物,經所有權人設定抵押權者,本部不予補助資本支出。歷年接受本部資本支出補助累計達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者,不再補助。
- 3.老人福利機構以其土地、建物設定抵押權,且本部非為抵押權人者,本部不予補助經常支出及資本支出。但符合下列規定者,本部得補助經常支出,並得視其清償情形,停止補助: 一、財務狀況健全,經本部最近一次機構評鑑成績獲評甲等以上。 二、依貸款還款計畫,得於五年內全數清償貸款,並先報經本部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補助或委託辦理老人服務及照顧辦法第 8 條的規定: 1. 內政部對申請補助者進行審核時,可以考慮預算額度、申請計畫內容、執行能力和申請補助項目等因素,並根據這些因素來核定補助的經費比率和數額。 2. 對於租借或借用土地或建物的老人福利機構,每個案件的資本支出補助金額限制為新台幣三十萬元。但是,若土地或建築物被設定抵押權,並且內政部不是抵押權人,則不予補助資本支出。對於過去接受內政部資本支出補助總額已經達到新台幣六十萬元以上的情況,將不再提供補助。 3. 若老人福利機構將其土地或建築物設定為抵押權,而內政部非抵押權人,則不予補助經常支出和資本支出。但是,符合以下規定的情況,內政部可以提供經常支出補助,並且根據其償還狀況,可能停止補助: - 老人福利機構的財務狀況良好,最近一次機構評鑑的評分在甲等以上。 - 根據貸款還款計劃,在五年內完全償還貸款,並且事先向內政部報備。 這些規定旨在確保對於老人福利機構的補助資金合理、有效地使用,同時考慮到機構的財務狀況和償還能力等因素。透過這些補助制度,可以促進老人服務和照顧的發展。
- 核定名詞
- 福利機構名詞
- 所有權名詞
- 抵押權名詞
- 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內政部補助或委託辦理老人服務及照顧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