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接管辦法 第 11 條
快速跳轉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接管小組報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准後,終止接管: 一、受接管機構所服務之身心障礙者均已獲致適當安置。 二、受接管機構已恢復正常營運。 三、接管之原因消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接管辦法第11條,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可以進行接管,但在某些情況下,接管可以被終止。這些情況包括:一、受接管機構所服務的身心障礙者已經得到適當的安置;二、受接管機構已經恢復正常的運作;三、接管的原因已經消失。如果達到這些情況,接管小組需要向當地的主管機關報告並經核准後終止接管。相關參考資料可見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接管辦法第11條。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接管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