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7.01.23
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接管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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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接管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以下簡稱受接管機構)之經營權及財產管理權,自接管日起由接管小組行使。
受接管機構應自接管日起即檢具人事資料、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債權人與身心障礙者個案資料及其他必要文件,移交予接管小組。
接管小組為安置受接管機構所服務之身心障礙者,應依身心障礙者個別照顧需求,接洽合適提供服務之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相關機構配合辦理。
接管小組得委聘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具有專門學識經驗之人員協助處理有關事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接管小組報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准後,終止接管:
一、受接管機構所服務之身心障礙者均已獲致適當安置。
二、受接管機構已恢復正常營運。
三、接管之原因消滅。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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