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接管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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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接管辦法第5條,該條款分為兩項。第一項規定受接管機構相關人員,在執行接管小組任務時應予密切配合。第二項規定受接管機構的負責人、董事、監察人、院長(主任)及其他受僱人員,在接管小組詢問時有義務提供真實答覆。 參考資料中並未提及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接管辦法第5條的具體內容或相關範例。
- 監察人名詞
- 受僱人名詞
- 有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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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