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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接管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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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受接管機構相關人員,對接管小組執行任務所為之處置,應予密切配合。
  2. 2.前項機構之負責人、董事、監察人、院長(主任)及其他受僱人員,對接管小組所為之有關詢問,有據實答復之義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接管辦法第5條,該條款分為兩項。第一項規定受接管機構相關人員,在執行接管小組任務時應予密切配合。第二項規定受接管機構的負責人、董事、監察人、院長(主任)及其他受僱人員,在接管小組詢問時有義務提供真實答覆。 參考資料中並未提及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接管辦法第5條的具體內容或相關範例。

  • 監察人名詞
  • 受僱人名詞
  • 有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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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接管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接管辦法第 5 條規定:「受接管機構相關人員,對接管小組執行任務所為之處置,應予密切配合。前項機構之負責人、董事、監察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接管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