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接管辦法 第 4 條
快速跳轉
受接管機構應自接管日起即檢具人事資料、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債權人與身心障礙者個案資料及其他必要文件,移交予接管小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接管辦法》第4條規定,受接管機構在接管日起應立即準備檢具相關文件,包括人事資料、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債權人與身心障礙者個案資料和其他必要文件,移交給接管小組。這些文件的移交是確保接管機構有全面的了解和掌握被接管機構的狀況和資料,以便更好地進行接管工作。
- 債權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接管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