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接管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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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管小組為安置受接管機構所服務之身心障礙者,應依身心障礙者個別照顧需求,接洽合適提供服務之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相關機構配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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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接管辦法第6條,接管小組為安置受接管機構所服務之身心障礙者時,應考慮到身心障礙者個別的照顧需求,並與適當的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相關機構進行接洽,以配合辦理安置工作。 根據參考資料,例如台灣行政院衛生福利部所提供的《身心障礙者福利政策規劃及發展》(107年6月草案),該文件中提到了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的配套安置,包括將身心障礙者從原有的福利機構轉介至其他相關機構,以便提供更合適的服務。 基於上述資料,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接管辦法第6條的目的是確保接管機構的服務對於受接管的身心障礙者是適當且具有個別化的照顧。當接管機構無法提供合適的服務時,接管小組應該與其他社會福利機構或相關機構合作,以確保對受接管的身心障礙者提供適合的照顧。
- 福利機構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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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