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接管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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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接管辦法第9條,接管小組在執行以下任務時,需要經過當地主管機關的核准: 1. 重要人事之任免:接管小組在處理機構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項時,需要向主管機關報備並獲得核准。這包括高階管理人員的聘用、解任等重要職務的人事動態。 2. 業務經營之委託辦理:如果接管小組需要將機構的業務委託給第三方進行辦理,也需要向主管機關報備並取得核准。這可以包括業務外包、合作等形式。 3. 其他重要相關事項:除了上述兩點之外,接管小組在處理其他重要相關事項時,也需要向主管機關報備並核准。這些相關事項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而定,如財務管理、資產處置等。 根據參考資料《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該法對於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的接管程序並未做出具體規定,因此可以推斷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接管辦法第9條所指的當地主管機關是以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所定的主管機關為準。這也意味著,具體的報核流程和審核標準可能需要參考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相關的相關法規文件和指引。 參考資料: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任免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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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