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根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八十一條第三項的規定,社會福利機構及法人執行身心障礙者監護或輔助職務的管理辦法第一條被制定出來。根據這個管理辦法,社會福利機構及法人在執行身心障礙者監護或輔助職務時,必須遵守本法的規定。這個管理辦法的具體內容需要參考相關法規,例如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其相關修正條文,以了解具體的要求和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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