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年金保險及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合併發給辦法 第 1 條
快速跳轉
本辦法依國民年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年金保險及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合併發給辦法第1條,此辦法的制定是依據國民年金法第32條第3項的規定。根據我的資料,國民年金法第32條第3項規定如下: 「國民年金法第32條:國民年金保險給付其餘人生。本法所規定之年金及其相關保險應自國民年金帳戶發給,未使用年金之部分,繼承人得請領,對於不應發給年金之情形亦同。 第1項:前項未使用年金計算基礎額,由主管機關每年定期公告。」 根據這個法條,國民年金保險的給付應從國民年金帳戶直接發給,未使用的部分可以由繼承人請領。此外,也提到了計算未使用年金的基礎額應由主管機關每年定期公告。 這是我對國民年金法第32條第3項的理解,提供這些資料作為您進一步討論該法條的參考依據。
- 國民年金法法規
- 第三十二條第三項條文
- 國民年金法 第 3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國民年金保險及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合併發給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