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國民年金保險及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合併發給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被保險人依前條規定提出請領,其手續完備並經勞工保險局審查應予發給者,由勞工保險局按該二保險之年資分別依各該保險相關規定計算老年給付金額,並將應給付金額分別匯入被保險人提供之帳戶內。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