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年金保險基金管理運用及監督辦法 第 12 條
快速跳轉
- 1.本基金之運用情形,基金運用局應按月送勞保局。
- 2.本基金之收支、運用情形及其積存數額,勞保局應按月彙報監理會審議通過,報請衛生福利部備查,衛生福利部並應按年公告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國民年金保險基金管理運用及監督辦法第12條規定了以下事項: 1. 基金運用局應該按月將本基金的運用情形送交勞保局。 2. 勞保局應該按月彙報本基金的收支、運用情形以及積存數額,並經監理會審議通過後,報請衛生福利部備查。衛生福利部也應該每年公告本基金的情形。 根據國民年金保險基金管理運用及監督辦法第12條,基金運用局應按月向勞保局提供本基金的運用情形。勞保局則應將收支、運用情形以及積存數額進行彙報,並經監理會審議後報請衛生福利部備查。衛生福利部則應每年公告該基金的情形。這樣的規定有助於確保國民年金保險基金的透明度和財務穩定性。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國民年金保險基金管理運用及監督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