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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保險基金管理運用及監督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基金之運用,應由基金運用局擬訂投資政策書,且於每年度開始前擬編本基金運用計畫,該計畫並應納入勞保局提供之基金收支預估資料,提經監理會審議通過,報請衛生福利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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