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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保險基金管理運用及監督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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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基金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應透過各國金融、證券、期貨主管機關准之金融機構為之,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除保本型商品外,以不增加本基金財務槓桿為原則。 二、配合國外投資之新臺幣與外幣間匯率避險需要,得於中央銀行所定相關規定之限額及工具範圍內從事外匯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 三、從事外匯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以經各國主管機關、交易所或店頭市場核准、公告或掛牌之交易契約為範圍。
  2. 2.本基金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限額、對象及風險管理措施,由基金運用局擬訂,提經監理會審議通過,報請衛生福利部核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年金保險基金管理運用及監督辦法第10條,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在進行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時,需遵守以下規定: 1. 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須經各國金融、證券、期貨主管機關核准的金融機構進行。根據參考資料《證券期貨條例》,台灣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需經由金管會核准的金融機構進行。 2. 在進行外匯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時,應根據中央銀行所定的相關規定進行,並需符合限額及工具範圍。根據參考資料《外匯管理法》,中央銀行對於外匯交易有相關限制及規範。 3. 若從事非外匯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則交易範圍限定在經各國主管機關、交易所或店頭市場核准、公告或掛牌之交易契約範圍內。 此外,關於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的限額、對象及風險管理措施,需由基金運用局擬訂,經監理會審議通過,再報請衛生福利部核定。根據參考資料《國民年金保險基金管理運用及監督辦法》,該辦法中並未具體列舉限額、對象及風險管理措施的相關內容。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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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保險基金管理運用及監督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年金保險基金管理運用及監督辦法第 10 條規定:「本基金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應透過各國金融、證券、期貨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機構為之,並依下列規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年金保險基金管理運用及監督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