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年金保險基金管理運用及監督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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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年金保險基金管理運用及監督辦法第10條,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在進行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時,需遵守以下規定: 1. 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須經各國金融、證券、期貨主管機關核准的金融機構進行。根據參考資料《證券期貨條例》,台灣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需經由金管會核准的金融機構進行。 2. 在進行外匯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時,應根據中央銀行所定的相關規定進行,並需符合限額及工具範圍。根據參考資料《外匯管理法》,中央銀行對於外匯交易有相關限制及規範。 3. 若從事非外匯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則交易範圍限定在經各國主管機關、交易所或店頭市場核准、公告或掛牌之交易契約範圍內。 此外,關於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的限額、對象及風險管理措施,需由基金運用局擬訂,經監理會審議通過,再報請衛生福利部核定。根據參考資料《國民年金保險基金管理運用及監督辦法》,該辦法中並未具體列舉限額、對象及風險管理措施的相關內容。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非名詞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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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