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年金保險基金管理運用及監督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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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運用於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至第七款及第十款之國外投資比率,不得超過本基金運用總額百分之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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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年金保險基金管理運用及監督辦法第9條之規定,該基金在運用時必須遵守第6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第5款至第7款,以及第10款所規定的國外投資比率限制,並且該國外投資比率不得超過該基金的總投資金額的60%。 範例參考資料:根據國民年金保險基金管理運用及監督辦法第6條第1項第2款至第3款之規定,該基金可以投資國內外之金融商品、證券等,但投資於金融商品信用風險管理部分,應以國內投資為主。根據最新的相關資料,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在近年來越來越注重國外投資組合的配置,以降低對於國內股市的依賴程度,並且增加投資多元化的風險管理。
- 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至第七款及第十款條文
- 國民年金保險基金管理運用及監督辦法 第 6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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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