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年金保險基金管理運用及監督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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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基金國外投資之限制,規定如下: 一、投資於單一權益證券、債務證券、境外基金或資產證券化商品之總成本,不得超過投資當時本基金總額百分之五。 二、投資於任一權益證券、債務證券之總額,不得超過投資當時各該證券發行總額百分之十。 三、國外債務證券與國外資產證券化商品之發債機構或債券,應經國際知名或金融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信用評等事業之機構評定為一定等級以上者。 四、外幣存款除存放於本國銀行海內、外分行外,得存放於經國際知名或金融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信用評等事業之機構評定為一定等級以上之外國銀行。 五、存放於同一銀行之外幣存款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總額百分之三。但存放於保管銀行部分,不在此限。
- 2.前條第二項、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之一定等級,由基金運用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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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年金保險基金管理運用及監督辦法第 8 條的規定: 1. 本基金對國外投資有以下限制: 一、投資單一權益證券、債務證券、境外基金或資產證券化商品的總成本,不得超過投資當時本基金總額的百分之五。 二、投資任一權益證券、債務證券的總額,不得超過投資當時該證券發行總額的百分之十。 三、國外債務證券和國外資產證券化商品的發債機構或債券,必須獲得國際知名或金融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信用評等事業的機構評定為一定等級以上。 四、外幣存款除存放於本國銀行的海內、外分行外,也可以存放於獲得國際知名或金融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信用評等事業的機構評定為一定等級以上的外國銀行。 五、存放於同一銀行的外幣存款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總額的百分之三。但存放於保管銀行部分不受此限制。 2. 前項第二項、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的"一定等級"由基金運用局來確定。 這些規定旨在限制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對國外投資的敞口,以確保風險控制和資金安全。基金運用局根據一定等級評定來確定基金可以投資的標的和機構。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國民年金保險基金管理運用及監督辦法 第 7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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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