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年金保險基金管理運用及監督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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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基金國內投資之限制,規定如下: 一、投資於單一權益證券、債務證券、基金或資產證券化商品之總成本,不得超過投資當時本基金運用總額百分之五。 二、投資於單一債務證券累計總額,公司債不得超過投資當時發行公司淨值百分之十;金融債券不得超過投資當時發行金融機構淨值百分之二十。 三、投資於單一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國內資產證券化商品,不得超過投資當時各該證券發行總額百分之十。 四、投資於單一權益證券之總額,不得超過投資當時各該證券發行總額百分之十。 五、投資於單一基金之總額,不得超過該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數百分之十。單一基金為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者,不得超過各該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數百分之二十。
- 2.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發行公司、保證機構或受託機構,應經國際知名或金融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信用評等事業之機構評定為一定等級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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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民年金保險基金管理運用及監督辦法第 7 條規定了國內投資的限制,具體內容如下: 1. 投資於單一權益證券、債務證券、基金或資產證券化商品之總成本,不得超過投資當時本基金運用總額的百分之五。 2. 投資於單一債務證券累計總額,公司債不得超過投資當時發行公司淨值的百分之十;金融債券不得超過投資當時發行金融機構淨值的百分之二十。 3. 投資於單一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國內資產證券化商品,不得超過投資當時該證券發行總額的百分之十。 4. 投資於單一權益證券的總額,不得超過投資當時該證券發行總額的百分之十。 5. 投資於單一基金的總額,不得超過該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數的百分之十。對於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不得超過已發行受益權單位數的百分之二十。 根據該法條,第二款及第三款所訂的發行公司、保證機構或受託機構,必須經國際知名或金融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信用評等事業的機構評定為一定等級以上。 舉例來說,如果國民年金保險基金打算投資某家公司的債券,該公司的發行金額不得超過該公司淨值的百分之十,同時該公司必須經過國際知名或金融主管機關核准的信用評等事業機構評定為一定等級以上,以確保該公司的信用風險是可控制的。這樣的限制旨在保護國民年金保險基金的投資穩定性和風險控制能力。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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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