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委託經營辦法 第 13 條
快速跳轉
基金運用局應按季考核受託機構之經營績效,並於每季終了一個月內,報請衛生福利部國民年金監理會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基金運用局根據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委託經營辦法第13條的規定,應按季度對受託機構的經營績效進行考核。考核完成後,基金運用局需在季度終了後一個月內將考核結果報請衛生福利部國民年金監理會備查。 根據《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委託經營辦法》,衛生福利部國民年金監理會負責監督國民年金保險基金的運用情況,以確保該基金的有效運作。基金運用局則負責具體執行基金的運用工作,包括選擇受託機構並對其進行考核。 根據該條的規定,基金運用局每季度都應對受託機構的經營績效進行考核。這意味著基金運用局需要評估受託機構在特定季度內的經營表現,包括其所投資的項目的回報率、基金的風險控制能力等。考核結果將用於評估受託機構的工作是否符合預期,並根據結果進行相應的調整或補救措施。 另外,根據這條規定,基金運用局需要在每個季度結束後的一個月內,將考核結果報請衛生福利部國民年金監理會備查。這意味著考核結果將提供給監理會進行審查,以確保基金運用局的工作符合法規要求,並能有效保護國民年金保險基金的利益。 總結來說,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委託經營辦法第13條要求基金運用局按季度對受託機構進行考核,並在每季度終了一個月內向國民年金監理會報請考核結果。這個規定旨在確保基金的運用工作符合法規要求,並保護國民年金保險基金的利益。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委託經營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