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委託經營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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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基金委託經營之保管機構,以經設立及營運所在國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保管業務之業者為對象。
- 2.受託保管國內委託經營業務資產者,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取得辦理保管業務資格,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之金融機構。 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八。 三、保管資產規模在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 四、最近一年信用評等等級應經中華信用評等評定長期債信達 twA,或國際知名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相當等級以上。
- 3.受託保管國外委託經營業務資產者,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保管資產規模達等值美金五千億元以上之金融機構。 二、最近一年信用評等等級應經中華信用評等評定長期債信達 twA,或國際知名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相當等級以上。 三、為國外金融機構者,以分公司或子公司型態為限,並應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客戶服務團隊。
- 4.國內金融機構之保管資產規模等值美金三十億元以上,未達美金五千億元者,經與保管資產規模達等值美金五千億元以上之全球保管銀行合作,並取得合作意向書後,視為符合前項第一款資格。
- 5.基金運用局基於風險分散及專業化考量,得委託二家以上之保管機構。
- 6.第二項及第三項各款起算日期,由基金運用局指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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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委託經營辦法》第4條規定了保管機構應具備的資格要求。根據該條,保管機構應符合以下條件: 1. 國內委託經營業務資產者應具備的資格: - 獲得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辦理保管業務的金融機構,其實收資本額應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 - 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八。 - 保管資產規模在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 - 最近一年信用評等等級應達中華信用評等評定的長期債信等級twA,或相當於國際知名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的等級以上。 2. 國外委託經營業務資產者應具備的資格: - 保管資產規模達等值美金五千億元以上之金融機構。 - 最近一年信用評等等級應達中華信用評等評定的長期債信等級twA,或相當於國際知名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的等級以上。 - 如為國外金融機構,應以分公司或子公司形式存在,且需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客戶服務團隊。 3. 如果國內金融機構的保管資產規模未達到等值美金五千億元,則可與保管資產規模達到等值美金五千億元以上的全球保管銀行合作並取得合作意向書,視為符合上述資格。 此外,第5項規定了基金運用局基於風險分散和專業考量,可以委託兩個以上的保管機構。 最後,第6項明確規定起算日期由基金運用局指定。 根據以上解釋,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委託經營辦法第4條的逐條釋義符合上述解釋,並根據《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委託經營辦法》的法規內容提供解釋。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分公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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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