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委託經營辦法 第 5 條
快速跳轉
- 1.基金運用局應以公開徵求方式遴選受託機構及保管機構,並就其經營或保管計畫建議書評審選定之。
- 2.前項經營或保管計畫建議書應載明事項,由基金運用局成立評審小組定之。評審小組由基金運用局指派人員及遴聘學者專家共計九人至十一人組成,並指定其中一人為召集人,其中學者專家人數不得少於總人數二分之一。
- 3.受託機構及保管機構之遴選、績效評定及考核管理,基金運用局得委託專業投資顧問公司協助辦理。
- 4.委託經營之相關法律業務,基金運用局得聘請專業律師辦理。
- 5.前二項辦理委託經營所需之相關費用,應列入委託經營之交易成本。
- 6.基金運用局得就評審結果,依名次選定受託機構及保管機構辦理簽定委託契約、管理費或保管費提撥比率及分配委託經營額度。
- 7.前項管理費應按委託資產淨值以固定比率提撥之。但得於受託機構實際經營績效超過或低於基金運用局所訂衡量標準時,設定級距彈性增減之。
- 8.每一受託機構之受託經營分配額度,不得超過委託當時本基金委託總額度百分之四十。本基金委託總額度包括已委託金額及新增委託金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委託經營辦法第 5 條的內容,可以逐條進行解釋如下: 1. 基金運用局必須以公開徵求的方式選擇受託機構和保管機構,並且評審他們的經營或保管計劃建議書。 2. 經營或保管計劃建議書中應該包括以下事項,這些事項由基金運用局的評審小組來確定。評審小組由基金運用局指派的成員和遴聘的學者專家組成,總人數為九到十一人,其中學者專家的人數不能少於總人數的二分之一。另外,評審小組中指定一人為召集人。 3. 基金運用局可以委託專業投資顧問公司來協助受託機構和保管機構的選擇、績效評定和考核管理。 4. 委託經營相關法律業務時,基金運用局可以聘請專業律師來處理。 5. 辦理委託經營所需的相關費用應列入委託經營的交易成本。 6. 基金運用局可以根據評審結果來選定受託機構和保管機構,並簽訂委託契約,以及設定管理費或保管費的比例和分配委託經營的額度。 7. 管理費應根據委託資產淨值以固定比率提撥,但如果受託機構的實際經營績效超過或低於基金運用局所訂的衡量標準,則可以設定彈性增減的級距。 8. 每個受託機構的受託經營分配額度不得超過委託當時本基金的總額度的百分之四十。本基金的總額度包括已委託金額和新增委託金額。 以上解釋參考了《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委託經營辦法》的相關規定。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委託經營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