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委託經營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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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受託機構於契約有效期間經營績效優於基金運用局所定之衡量標準或同類型委託資產之績效,且未有違反相關法令或契約約定之情事者,基金運用局得不經評審增加委託經營額度。增加委託之金額以不超過原委託額度二倍為限。
- 2.受託機構經營績效優於基金運用局所定之衡量標準,且未有違反相關法令或契約約定之情事者,於契約到期時,基金運用局得不經評審與其續約,在原委託額度二倍範圍內增加其委託經營額度。
- 3.前二項所定經營績效之評定方式及期間應明定於委託契約,增加委託經營額度之範圍及評定基準日,由基金運用局定之。
- 4.依第二項規定取得不經評審續約資格之受託機構,於評定基準日至契約到期日間發生受要求改善或處置情事者,得酌減委託經營額度或取消原取得之續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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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委託經營辦法第6條,受託機構如在契約有效期間內的經營績效優於基金運用局所訂定的衡量標準或同類型委託資產的績效,且沒有違反相關法令或契約約定,則基金運用局可以不經評審增加委託經營額度,增加的金額不得超過原委託額度的二倍。 同樣地,如果受託機構的經營績效優於基金運用局所訂定的衡量標準,且沒有違反相關法令或契約約定,則在契約到期時,基金運用局可以不經評審與其繼續續約,在原委託額度的二倍範圍內增加委託經營額度。 根據第3項規定,受託機構經營績效評定方式及期間、增加委託經營額度的範圍及評定基準日,應明確記載在委託契約中,由基金運用局來確定。 根據第4項規定,符合第2項規定並取得不經評審續約資格的受託機構,如果在評定基準日至契約到期日之間發生要求改善或處置的情況,可以酌減委託經營額度或取消原本取得的續約資格。 這些規定的主要目的是為了鼓勵受託機構在委託經營期間表現優異,同時也提供了一定的彈性,讓基金運用局有權根據經營績效來調整委託經營額度。值得注意的是,這些規定對於受託機構在契約期間內遵守相關法令和契約約定的要求有明確的要求和懲罰措施。 參考資料: - 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委託經營辦法 - 相關的法律法規或行政命令
- 法令名詞
- 期日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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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