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委託經營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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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之委託經營期間,每次最長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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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委託經營辦法第 7 條的規定,國民年金保險基金的委託經營期間每次最長為五年。這表示委託人在選擇經營國民年金保險基金的機構時,每次委託的期限不得超過五年。這條規定的目的可能是為了監控基金的經營表現,以確保基金的穩定運作和保障受益人的權益。 舉例來說,如果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委託給某金融機構進行經營,委託的期間不得超過五年。在委託期間結束後,委託人可以選擇是否續約或尋找其他機構進行委託經營。這樣的規定有助於確保基金的經營穩定性和選擇性,讓委託人能夠定期評估和調整委託對象,以維護基金的安全和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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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