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工作師接受繼續教育及執業執照更新辦法 第 16 條
快速跳轉
社會工作師於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三日施行前停業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繳納執業執照費,向原發執業執照機關辦理復業後,並申請換領執業執照: 一、原領執業執照。 二、最近一年內之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社會工作師在九十八年一月十三日施行前停業後,如果要復業並換領執業執照,需要填寫申請書並檢附以下文件:原領執業執照及最近一年內的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同時,還需要繳納執業執照費。這些文件需要提交給原發執業執照機關。 參考資料:社會工作師接受繼續教育及執業執照更新辦法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社會工作師接受繼續教育及執業執照更新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