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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工作師接受繼續教育及執業執照更新辦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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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工作師於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三日施行前停業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繳納執業執照費,向原發執業執照機關辦理復業後,並申請換領執業執照: 一、原領執業執照。 二、最近一年內之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社會工作師在九十八年一月十三日施行前停業後,如果要復業並換領執業執照,需要填寫申請書並檢附以下文件:原領執業執照及最近一年內的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同時,還需要繳納執業執照費。這些文件需要提交給原發執業執照機關。 參考資料:社會工作師接受繼續教育及執業執照更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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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工作師接受繼續教育及執業執照更新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社會工作師接受繼續教育及執業執照更新辦法第 16 條規定:「社會工作師於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三日施行前停業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繳納執業…」(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社會工作師接受繼續教育及執業執照更新辦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