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工作師接受繼續教育及執業執照更新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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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工作師執業,應每六年接受下列繼續教育課程,其積分合計應達一百二十點以上,其中第三款及第四款合計至少應達十八點: 一、專業知能。 二、專業法規。 三、專業倫理。 四、專業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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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社會工作師接受繼續教育及執業執照更新辦法第2條,社會工作師在執業期間需要每六年接受繼續教育課程,總積分需達一百二十點以上。這些繼續教育課程包括專業知能、專業法規、專業倫理和專業品質,其中第三款和第四款的總積分需至少達到十八點。 根據電子法規查詢系統的《社會工作師接受繼續教育及執業執照更新辦法》第2條規定,社會工作師在執業期間需要依據相關法規與倫理規範進行繼續教育,並且每六年積累一定的繼續教育積分。其中,專業倫理和專業品質這兩個項目合計至少需要達到十八點。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確保社會工作師持續更新自身專業知識,提供高品質的服務。 資料來源: - 社會工作師執業辦法(最新修正日期:109年1月1日),https://www.ncac.gov.tw/home.jsp?id=211&parentpath=0,3&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1301180003&aplistdn=ou=data,ou=ncac,ou=chinese,ou=ap_root,o=ncac,c=tw&dtable=Updated&loginresult=pass - 電子法規查詢系統,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420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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