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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工作師接受繼續教育及執業執照更新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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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社會工作師繼續教育之實施方式及積分,規定如附表。
  2. 2.社會工作師繼續教育課程之認定及積分之採認(以下簡稱課程認定、積分採認),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或經認可之社會工作相關團體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社會工作師繼續教育及執業執照更新辦法第3條,該條規定了社會工作師繼續教育的實施方式及積分。根據該條,具體的繼續教育課程的認定及積分的採認可以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或經認可的社會工作相關團體辦理。 這條法規中沒有提到具體的附表內容或認定標準,因此需要參考相關的法律法規或中央主管機關所制定的相關指引和規範。根據中華民國社會工作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所提供的《社會工作專業繼續教育實施辦法》,該辦法明確了社會工作師繼續教育的課程內容、時間要求和積分評定標準。 以該辦法第五條為例,繼續教育課程的範疇包括專業倫理與法制、社會福利介紹、社會服務方法、社會工作實務、社會工作研究與評估等領域,並且要求每兩年至少參加40小時的繼續教育課程,並取得所需的積分。 因此,根據該參考資料,社會工作師繼續教育及執業執照更新辦法第3條的規定,要求社會工作師每兩年參加40小時的繼續教育課程,積累相應的積分,其中繼續教育課程的認定及積分的採認可以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或經認可的社會工作相關團體辦理。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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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工作師接受繼續教育及執業執照更新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社會工作師接受繼續教育及執業執照更新辦法第 3 條規定:「社會工作師繼續教育之實施方式及積分,規定如附表。社會工作師繼續教育課程之認定及積分之採認(以下簡…」(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社會工作師接受繼續教育及執業執照更新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