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工作師接受繼續教育及執業執照更新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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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委託或經認可辦理課程認定、積分採認之社會工作相關團體(以下簡稱辦理團體),其資格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依法立案或登記滿五年之社會工作相關學會、協會或公會。 二、會員為執業社會工作師之人數達全國執業社會工作師人數百分之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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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資料,社會工作師接受繼續教育及執業執照更新辦法第 4 條規定,辦理團體需符合以下規定: 1. 辦理團體必須依法立案或登記滿五年。這表示辦理團體必須是經過相關機關立案或登記並且已經運作滿五年的社會工作相關學會、協會或公會。 2. 辦理團體的會員人數必須達到全國執業社會工作師人數的百分之十以上。換句話說,辦理團體的會員數量必須是全國執業社會工作師人數的十分之一以上。 根據上述規定,一個辦理團體必須符合法律立案或登記五年以上的要求,並且具有一定的會員數量要求。具體來說,辦理團體的會員數量至少要達到全國執業社會工作師人數的十分之一以上。 舉例來說,假設全國執業社會工作師的人數為100人,那麼一個辦理團體的會員人數至少需要達到10人才能符合條件。換句話說,如果辦理團體的會員人數低於10人,則不符合該法條的要求。 以上回答參考了「社會工作師接受繼續教育及執業執照更新辦法」所提供的資訊及我所了解的相關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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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