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工作師接受繼續教育及執業執照更新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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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社會工作師接受繼續教育及執業執照更新辦法第 5 條,受委託之辦理團體需要就課程認定、積分採認及其他相關事項擬訂作業規定。這些作業規定需要提交給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才能進行執行。具體的相關事項及擬訂作業規定的內容並沒有提供。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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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