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工作師接受繼續教育及執業執照更新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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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認可之辦理團體,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計畫書,連同相關文件、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經核定後,始得為之;其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依法立案或登記之日期與文號、組織章程或捐助章程、組織概況及會員人數。 二、課程認定、積分採認之人力配置、處理流程、任務編組之組成、職責及會議召開之作業方式。 三、課程認定、積分採認作業之監督方式。 四、課程認定、積分採認相關文件之保存方式。 五、課程品質之控管方式。 六、收費項目及金額。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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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社會工作師接受繼續教育及執業執照更新辦法第6條,申請認可之辦理團體,必須填寫申請書,並檢附計畫書,連同相關文件和資料,提交給中央主管機關進行審核。核定後,才能進行相應的活動。計畫書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立案或登記日期和文號,組織章程或捐助章程,組織概況和會員人數。 二、認定課程、承認積分的人力配置、運作流程、任務編組、職責和會議召開的方式。 三、對認定課程和承認積分的監督方式。 四、保存相關文件的方式。 五、控制課程品質的方式。 六、收費項目和金額。 七、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文件和資料。 以上內容的依據為社會工作師接受繼續教育及執業執照更新辦法,該法規於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告生效。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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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