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社會工作師分科甄審及接受繼續教育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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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委託之團體辦理專科社會工作師甄審之初審後,應造具參加甄審者名冊,連同甄審資格及成績,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複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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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專科社會工作師分科甄審及接受繼續教育辦法第 12 條規定了接受委託之團體在完成專科社會工作師甄審的初審後,需要製作包含參加甄審者名冊和甄審資格及成績的報告,並提交給中央主管機關進行複審。 根據我所查找到的相關資料,《專科社會工作師分科甄審及接受繼續教育辦法》是台灣社會事務部門的法規,旨在規範專科社會工作師的甄審程序和繼續教育要求。 根據該法規第 12 條的要求,當一個團體接受委託進行專科社會工作師甄審時,該團體在完成初審後需要製作一份報告,報告內容包括參加甄審者的名冊,以及他們的甄審資格和成績。該報告需提交給中央主管機關進行複審。 作為一個示例,當一所大學社會工作系的專業師資進行專科社會工作師甄審時,他們會在初審完成後編制一份報告,包括參加甄審的候選人名冊以及他們的甄審資格和成績。該報告將被提交給台灣社會事務部門進行複審,以確保甄審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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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