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社會工作師分科甄審及接受繼續教育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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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專科社會工作師經甄審合格者,應填具申請書,檢附最近一年內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一張,並繳納證書費,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專科社會工作師證書;專科社會工作師證書滅失、遺失或損壞,申請補發或換發者,亦同。
- 2.專科社會工作師證書應載明專科別及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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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專科社會工作師分科甄審及接受繼續教育辦法第13條的規定,以下是對該條不同項目的逐條釋義: 1. 專科社會工作師經甄審合格者,應填具申請書,檢附最近一年內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一張,並繳納證書費,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專科社會工作師證書。 根據這一項規定,通過專科社會工作師甄審的人應填寫申請書,並附上一張最近一年內的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同時需支付相關的證書費用,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專科社會工作師證書。 參考資料:專科社會工作師分科甄審及接受繼續教育辦法 2. 專科社會工作師證書滅失、遺失或損壞,申請補發或換發者,亦同。 根據這一項規定,如果專科社會工作師證書遺失、丟失或損壞,持證人可以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證書。 參考資料:專科社會工作師分科甄審及接受繼續教育辦法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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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