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社會工作師分科甄審及接受繼續教育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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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專科社會工作師證書有效期間為六年,並應每六年更新一次。
- 2.專科社會工作師於證書有效期間內,應實際從事專科社會工作二年以上,並參加下列各款繼續教育課程,其積分合計應達一百二十點以上,其中第三款及第四款合計至少應達十八點: 一、專業知能。 二、專業法規。 三、專業倫理。 四、專業品質。
- 3.專科社會工作師依社會工作師接受繼續教育及執業執照更新辦法相關規定取得之積分,得與前項繼續教育課程積分合計採認。但前項各款之繼續教育課程,於該專科社會工作領域積分,至少應達四十八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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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該條法規的逐項解釋如下: 1. 專科社會工作師證書有效期間為六年,並應每六年更新一次。 這表示持有專科社會工作師證書的人必須在證書有效期屆滿時進行更新,以確保其專業知識和能力仍然符合要求。 2. 專科社會工作師於證書有效期間內,應實際從事專科社會工作二年以上,並參加下列各款繼續教育課程,其積分合計應達一百二十點以上,其中第三款及第四款合計至少應達十八點: 這表示在證書有效期間內,專科社會工作師必須實際在專業領域從事工作至少兩年,並且需要參加不同的繼續教育課程。繼續教育課程分為四個項目:專業知能、專業法規、專業倫理和專業品質。總積分需要達到一百二十點以上,其中專業倫理和專業品質的積分合計至少為十八點。 3. 專科社會工作師依社會工作師接受繼續教育及執業執照更新辦法相關規定取得之積分,得與前項繼續教育課程積分合計採認。但前項各款之繼續教育課程,於該專科社會工作領域積分,至少應達四十八點。 這表示專科社會工作師可以根據社會工作師的相關法規來取得積分,並且可以加入前項所提到的繼續教育課程的積分來達到總積分要求。但是,在專科社會工作的領域積分至少需要達到四十八點。 這些解釋來自於中華民國社會事務主管機關制定的《專科社會工作師分科甄審及接受繼續教育辦法》,最新版本的資料可以在相關法規機關(例如社會事務主管機關)的官方網站上找到。
- 社會工作師接受繼續教育及執業執照更新辦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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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