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社會工作師分科甄審及接受繼續教育辦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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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專科社會工作師繼續教育之實施方式及積分,規定如附表二。
- 2.專科社會工作師繼續教育課程之認定及積分之採認(以下簡稱課程認定、積分採認),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或經認可之社會工作相關團體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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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中的《專科社會工作師分科甄審及接受繼續教育辦法》第15條,該條規定了專科社會工作師繼續教育的實施方式和積分採計。根據此條規定,繼續教育的課程認定和積分採認可以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或經認可的社會工作相關團體進行。 參考資料:「專科社會工作師分科甄審及接受繼續教育辦法」第15條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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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