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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社會工作師分科甄審及接受繼續教育辦法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附件:
  1. 專科社會工作師繼續教育之實施方式及積分,規定如附表二。
  2. 專科社會工作師繼續教育課程之認定及積分之採認(以下簡稱課程認定、積分採認),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或經認可之社會工作相關團體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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