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社會工作師分科甄審及接受繼續教育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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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社會工作師課程認定、積分採認之辦理方式、辦理團體資格、作業規定及計畫書、收費、中央主管機關查核權、終止或廢止情事、課程、積分不予認定或採認等相關事項,準用社會工作師接受繼續教育及執業執照更新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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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廢止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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