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社會工作師分科甄審及接受繼續教育辦法 第 17 條
快速跳轉
專科社會工作師依社會工作師接受繼續教育及執業執照更新相關規定取得之積分,合於本辦法規定者,採認為本辦法所定繼續教育課程積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專科社會工作師分科甄審及接受繼續教育辦法」第17條的規定,專科社會工作師須符合社會工作師接受繼續教育及執業執照更新的相關規定所取得的積分,才能被認可為該辦法所規定的繼續教育課程積分。具體來說,需要參考相關的社會工作師繼續教育和執業執照更新的法規及規定。相關資料可參考教育部所提供的「社會工作師接受繼續教育及執業執照更新辦法」。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專科社會工作師分科甄審及接受繼續教育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