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社會工作師分科甄審及接受繼續教育辦法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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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專科社會工作師分科甄審及接受繼續教育辦法第18條的規定: 1. 專科社會工作師可以在專科社會工作師證書有效期限屆至前六個月內,提供符合第十四條第二項所定條件的證明文件,並支付證書更新查核費,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更新證書。如果有特殊理由,可以提出書面理由和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延期更新,并經核准的話,可以在證書有效期限屆至之日起一年內,補行申請。 範例:例如,如果一位專科社會工作師的證書即將在2022年6月到期,他可以在2022年1月到6月期間提供相關的證明文件和支付更新費用,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更新證書。如果他有特殊理由,例如因為健康問題無法及時辦理更新手續,他可以提交書面理由和相關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延期更新證書,并經核准的話,可以在證書到期後的一年內補行申請。 2. 根據需要,中央主管機關可以委託社會工作專業團體先行查核符合第十四條第二項所定條件的相關證明文件。 範例:假如中央主管機關需要更詳細地查核專科社會工作師提供的符合第十四條第二項條件的證明文件,可以委託社會工作專業團體先行進行查核。這可以確保證書的更新過程具有公正性和專業性。 3. 接受委託的團體應該根據第十四條第二項所定條件的證明文件和查核等相關事項,制定相應的作業規定,並提交給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範例:如果一個社會工作專業團體接受中央主管機關的委託,進行專科社會工作師的證明文件查核工作,該團體應該根據第十四條第二項的條件,制定相關的作業規定,例如制定查核的流程和標準,然後提交給中央主管機關審核和核定。這樣可以確保查核工作的效率和公正性。
- 第十四條第二項條文
-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 專科社會工作師分科甄審及接受繼續教育辦法 第 1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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