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社會工作師分科甄審及接受繼續教育辦法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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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專科社會工作師分科甄審及接受繼續教育辦法第20條的規定,符合下列資格之一的社會工作師可以參加中央主管機關所辦理的專科社會工作師各科的甄審,並不受第八條第一項的限制: 一、執業於專科社會工作實務領域滿五年,且具教育部審定講師以上資格滿三年。 舉例:一位社會工作師在專科社會工作實務領域工作了五年,並且已經獲得教育部審定的講師以上資格滿三年,可以參加甄審。 二、大專畢業,執業於專科社會工作實務領域滿七年,且公開發表與該專科有關論著至少一篇。 舉例:一位社會工作師在大專畢業後,已經在專科社會工作實務領域工作了七年,並且已經公開發表了至少一篇與該專科有關的論著,可以參加甄審。 三、取得社會工作相關碩士以上學位,執業於專科社會工作相關領域滿五年,且公開發表與該專科有關論著至少一篇。 舉例:一位社會工作師已經取得了社會工作相關的碩士以上學位,在專科社會工作相關領域工作了五年,並且已經公開發表了至少一篇與該專科有關的論著,可以參加甄審。 根據上述規定,參加專科社會工作師甄審的社會工作師應該提供符合上述資格的證明文件。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八條第一項條文
- 審定名詞
- 專科社會工作師分科甄審及接受繼續教育辦法 第 8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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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