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社會工作師分科甄審及接受繼續教育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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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專科社會工作師之甄審,自本辦法施行後五年內,各科至少應辦理一次。自施行後第六年起,每二年至少應辦理一次;中央主管機關得依專科社會工作師人力供需情形增減之。
- 2.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專科社會工作師甄審,應於辦理甄審日三個月前公告辦理時間、地點、報名手續及其他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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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專科社會工作師分科甄審及接受繼續教育辦法第7條規定了專科社會工作師的甄審程序和頻率。根據該條第1項規定,自該辦法施行後五年內,各科至少應辦理一次甄審。自施行後第六年起,每二年至少應辦理一次。中央主管機關可以根據專科社會工作師的人力供需情形來調整甄審次數。換句話說,中央主管機關應該定期辦理專科社會工作師的甄審活動,並在甄審日三個月前公告甄審時間、地點、報名手續和其他相關事項(根據該條第2項規定)。 附帶說明,根據教育部於2020年3月13日公告之「專科社會工作師分科甄審及接受繼續教育辦法」,專科社會工作師的甄審頻率在未另行通知前,每二年應辦理一次。具體的甄審日期、地點和報名手續等詳情,需根據中央主管機關的相關公告進行確認。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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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