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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社會工作師分科甄審及接受繼續教育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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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合格訓練組織應擬定訓練計畫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並依核定之訓練計畫,辦理專科社會工作師訓練;其訓練人數,應依核定訓練容量為之。
  2. 2.合格訓練組織不得無故拒絕社會工作師參加訓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專科社會工作師分科甄審及接受繼續教育辦法第6條的規定,以下是對該法條進行逐條釋義: 1. 合格訓練組織應擬定訓練計畫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並依核定之訓練計畫,辦理專科社會工作師訓練;其訓練人數,應依核定訓練容量為之。 根據這項規定,合格的訓練組織需要制定一個訓練計畫,並向中央主管機關提交核准申請。訓練組織在執行訓練計畫時,應依據核定的訓練計畫進行操作。此外,訓練組織的訓練人數應按核定的訓練容量進行。 範例:某合格訓練組織制定了一個專科社會工作師的訓練計畫,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經過審核後,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該訓練組織可以執行訓練計畫並訓練100人。 2. 合格訓練組織不得無故拒絕社會工作師參加訓練。 這項規定意味著合格的訓練組織不得無故拒絕社會工作師參加訓練。訓練組織應該接受所有符合資格的社會工作師參加訓練。 範例:一名社會工作師符合訓練組織所設定的條件並希望參加訓練,但該訓練組織無故拒絕了他的申請。根據這項法條,該訓練組織的行為違反了規定,因為他們無故拒絕了一名符合資格的社會工作師參加訓練。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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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社會工作師分科甄審及接受繼續教育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專科社會工作師分科甄審及接受繼續教育辦法第 6 條規定:「合格訓練組織應擬定訓練計畫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並依核定之訓練計畫,辦理專科社會工作師訓練;其訓…」(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專科社會工作師分科甄審及接受繼續教育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