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社會工作師分科甄審及接受繼續教育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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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專科社會工作師分科甄審及接受繼續教育辦法第6條的規定,以下是對該法條進行逐條釋義: 1. 合格訓練組織應擬定訓練計畫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並依核定之訓練計畫,辦理專科社會工作師訓練;其訓練人數,應依核定訓練容量為之。 根據這項規定,合格的訓練組織需要制定一個訓練計畫,並向中央主管機關提交核准申請。訓練組織在執行訓練計畫時,應依據核定的訓練計畫進行操作。此外,訓練組織的訓練人數應按核定的訓練容量進行。 範例:某合格訓練組織制定了一個專科社會工作師的訓練計畫,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經過審核後,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該訓練組織可以執行訓練計畫並訓練100人。 2. 合格訓練組織不得無故拒絕社會工作師參加訓練。 這項規定意味著合格的訓練組織不得無故拒絕社會工作師參加訓練。訓練組織應該接受所有符合資格的社會工作師參加訓練。 範例:一名社會工作師符合訓練組織所設定的條件並希望參加訓練,但該訓練組織無故拒絕了他的申請。根據這項法條,該訓練組織的行為違反了規定,因為他們無故拒絕了一名符合資格的社會工作師參加訓練。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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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