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社會工作師分科甄審及接受繼續教育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合格訓練組織應擬定訓練計畫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並依核定之訓練計畫,辦理專科社會工作師訓練;其訓練人數,應依核定訓練容量為之。
- 合格訓練組織不得無故拒絕社會工作師參加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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