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社會工作師分科甄審及接受繼續教育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附件: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專科社會工作師訓練組織認定基準(如附表一)定期辦理合格訓練組織之認定,並將其名稱、有效期限及訓練容量等相關事項公告之。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專科社會工作師分科甄審及接受繼續教育辦法 第5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