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社會工作師分科甄審及接受繼續教育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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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社會工作師訓練,應由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合格之訓練組織(以下簡稱合格訓練組織)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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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專科社會工作師分科甄審及接受繼續教育辦法第4條,專科社會工作師的訓練由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合格的訓練組織進行。這意味著只有獲得中央主管機關認可的訓練組織才有資格提供專科社會工作師的訓練課程。這個法條確保了專科社會工作師接受的訓練具有一定的質量保證。 舉例來說,假設某個訓練組織被認定為合格訓練組織,他們可以提供符合專科社會工作師訓練標準的課程和教材。這些課程可能包括社會工作理論、倫理準則、專業技能培訓和實習機會等。只有通過這些合格訓練組織提供的訓練,學生才能取得相應的專科社會工作師資格。 需要注意的是,具體的合格訓練組織和相關的訓練內容可能根據當地的法規和實際情況而有所不同。因此,對於對應的法條要根據當地的具體法規進行詮釋和應用。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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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