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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社會工作師分科甄審及接受繼續教育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專科社會工作師甄審以筆試方式為之,並得實施口試。
  2. 前項筆試及口試成績,每科目均以六十分為及格。
  3. 依第一項規定實施口試者,筆試及口試均及格者為甄試合格;筆試不及格者,不得參加口試;口試不及格者,筆試成績得保留至中央主管機關所辦理之下一次甄審;筆試成績保留期間內未參加口試或參加口試仍未及格者,應重行申請參加專科社會工作師甄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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