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社會工作師分科甄審及接受繼續教育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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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專科社會工作師甄審以筆試方式為之,並得實施口試。
- 2.前項筆試及口試成績,每科目均以六十分為及格。
- 3.依第一項規定實施口試者,筆試及口試均及格者為甄試合格;筆試不及格者,不得參加口試;口試不及格者,筆試成績得保留至中央主管機關所辦理之下一次甄審;筆試成績保留期間內未參加口試或參加口試仍未及格者,應重行申請參加專科社會工作師甄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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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專科社會工作師分科甄審及接受繼續教育辦法》第9條的規定,專科社會工作師的甄審方式為筆試,並可實施口試。筆試及口試的及格分數均為六十分。根據第一項的規定,參加口試的考生,筆試和口試都及格的話,則視為合格,筆試不及格的考生不能參加口試,口試不及格的考生的筆試成績可以保留到中央主管機關下一次的甄審,而在筆試成績保留期內如果沒有參加口試或參加口試仍然不及格的話,就需要重新申請參加專科社會工作師的甄審。 資料來源: - 專科社會工作師分科甄審及接受繼續教育辦法(內政部社會事務總處編製、內809年3月21日社總一字第0990093479號函) - 參考範例:根據台北市政府社會局的資訊,專科社會工作師甄審中的口試部分通常由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委員會通過對考生的口試表現進行評分,以評估其儀表、對話能力和專業知識等。筆試則根據考選部所提供的考試科目進行,考生需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筆試。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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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