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參加全民健康保險無力負擔費用補助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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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戶老人補助項目及基準如下: 一、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及部分負擔費用,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二十七條第五款、第三十七條規定辦理。 二、保險給付未涵蓋之醫療費用,以疾病、傷害事故所生者為限,其補助比例由地方主管機關依財政狀況訂定補助基準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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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二十七條第五款及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全民健康保險的保險費及部分負擔費用可以根據老人的收入水平進行補助。此外,保險給付所未涵蓋的醫療費用,只限於因疾病或傷害事故所產生的費用,補助比例則由地方主管機關根據財政狀況制定補助基準。可為例子,如果一位低收入戶的老人因疾病住院需要支付醫療費用,根據補助基準,地方主管機關可以依據補助比例給予一定比例的費用補助。
- 第二十七條第五款、第三十七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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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